微觀經濟學原理解釋為什麼電腦需求持續新增,而電腦的總價格卻在不斷下降

微觀經濟學原理解釋為什麼電腦需求持續新增,而電腦的總價格卻在不斷下降

樓上兩位真是誤人子弟扶牆吐血.
實際上對一般商品來說,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况下,需求持續新增導致價格上升是正確的.
但是現實中生產要素的價格以及生產科技等因素都是不斷在變化的,勞動生產率有了極大提高.這就直接導致在每一個價格水准下生產者願意並能够提供的電腦數量大幅增加,也就是供給曲線大幅度向右下方移動,故所以即便需求新增.需求曲線也向右上移動,均衡點(價格)也是下降的.這個畫下圖不難理解.
請別忘記採納,祝學習愉快

財政的作用有哪些

是不是國家財政?
1.國家財政是促進社會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保障.
2.國家財政具有促進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國家財政具有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
我從書上找的,不知道有用沒..

什麼是邊際效用遞減規律?說明邊際效用遞減的原因和該規律對消費者選擇的影響

邊際效用遞減規律:簡單的說就是指,在某人擁有某種物品的數目新增時,每新增一定數量的物品對於這個人來講,這一定量物品的效用是遞減的.舉個實際的例子:對於一個饑餓的人來講,第一碗飯對他效用很大的,因為他餓;第二碗,效用减小,因為饑餓程度减小;第三碗,效用繼續减小,因為饑餓程度更小了;以此類推,···到了第十碗,效用更小了,因為他根本吃不動了.
原因:某物品的數量的遞增,引起的效用遞減.
對於消費者選擇的影響:效用降低(即有用性降低),有用性降低,那麼,就是說,這種東西沒有用,沒有用的東西,當然人們會减少購買此物.

經濟活動的定義

“經濟活動”英文對照:economic activity.所謂經濟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組織與秩序之下,人類為了求生存而經由勞動過程或支付適當代價以取得及利用各種生活資料的一切活動.簡言之,經濟活動是以滿足人的需求為目的.經濟活動主要是以勞力等「生產資料」換取商品和服務,貨幣只是交易的媒介.經濟活動需要資源,特別是活動空間;而各活動的空間分佈,也是非常重要的.

請問經濟學的LM曲線與IS曲線的意義,以及如何運動的?

LM是貨幣市場均衡時,表示產出Y和利率R之間關係的曲線
IS是商品市場均衡時,表示產出Y和利率R之間關係的曲線
一般來說,貨幣政策使得LM曲線移動,財政政策使得IS曲線移動

《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1)優先權原則的含義.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先權.在規定的申請優先權期限屆滿以前,任何後來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內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佈或非法利用、出售設計複製品或使用商標等行為而失效.並且此類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權利或任何個人佔有的權利.但是,在作為優先權根據的初次申請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權利,應按公約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加以保留.
也就是說,在優先權期間內對其它人的同樣申請不能授予工業產權.該工業產權授予該優先權人.
對於已在本國取得工業產權,而後又需要在國外注册的工業產權的所有人而言,優先權原則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優先權,就必須同時在國內外幾個國家提出申請,否則,後提出的申請可能得不到保護.
(2)優先權原則的適用範圍.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並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而對於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
對於服務商標,公約第6條規定:各成員國應保護服務標記,但不應要求各成員國規定對這種標記進行注册.此規定表明,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注册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注册保護,也可以不提供注册保護.當提供注册保護時,該國有權决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先權原則.
(3)優先權申請人的範圍.
公約規定,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過一項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規定期限內在公約其它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享有優先權.
從上可見,優先權申請人有兩類:申請工業產權的人、其權利繼承人.
(4)申請優先權的前提條件.
主張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是已在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所謂正常國內申請就是指能够確定在該國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結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屬於正常國別的申請.
(5)申請優先權的期限.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上述期限從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入內.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被請求保護國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機關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與第一次申請內容相同的申請,後來又在同一國家被提出時,如果前一次申請已被撤回、放弃或駁回,並沒有提供給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也沒有成為請求優先權的依據,則後來的申請應被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提出日期應該作為優先權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請不能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如根據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外觀設計申請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對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相同;在一國以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申請也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優先權申請期限以後以申請的期限為准.
(6)申請優先權應提交的檔案.
申請優先權應依次提交下列檔案:
申請優先權的聲明.
凡因前已提出之申請要求給予優先權者,應提出聲明,指出該申請的日期和被請求國;
以前申請書副本.
成員國可要求提出優先權的人提交以前申請書(說明書和附圖等)的副本.該副本應經原受理申請機關核實無誤,不需要任何其它證明.成員國還可要求該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請機關出具證明申請日期的證明書和譯本.
除上述程式外,被請求國不得要求申請人再辦理其它關於聲明優先權的手續.
(7)一項或多項優先權申請.
公約規定,任何成員國對一項優先權或專利申請,不得以申請人所請求的是多種優先權,即使他們以在不同國家發生為理由,或以申請書所請求的是一項或多項優先權,但其中有一個或許多部分沒有包括在該優先權所根據的原申請書內為理由而加以拒絕,只要上述兩種情况在該國法律的含義中都是該項發明的組成部分.沒有包括在該優先權所依據的原申請書內的部分,在隨後提出申請時應產生通常條件下的優先權.
如在審查中發現一項專利權申請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申請人可將該申請分成若干部分申請,原申請日期仍視為各該若干部分申請的日期,並保持優先權利益.申請人也可主動將一項專利權申請分開,而保持最初申請日期為各該部分申請的日期,並保持優先權利益.各成員國有權决定這種分開的條件.只要在申請文件的總體中明確地表示過了這些部分,成員國也不得因請求優先權的發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發明所屬國所提出的申請內為理由,而加以拒絕給予優先權.
(8)證書與優先權.
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證書或發明人證書的國家,發明人證書申請人也產生優先權.